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2018-03-04 21:53:41  阅读 101 次 评论 0 条

  2008年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为进一步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对中央管理的干部(也就是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要严格加以限制?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问: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有何限制?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问: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履行什么审批程序?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问: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履行什么审批程序?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问: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否领取报酬?

  答: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问: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否领取报酬?

  答: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不再享受公职人员的待遇,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领取相应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问: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有何规定?

  答: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按照《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执行。

  问: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在进一步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方面,有哪些措施和要求?

  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从严把关,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有关审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执行《通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同时注意发挥舆论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把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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