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发票”隐藏“大文章” 购物留发票有这些道理

2018-07-25 17:12:44  阅读 103 次 评论 0 条

  很多人都知道,购物应当索要发票,但却并不明白发票与货款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于是,借口卖方未开具发票而拒付货款者有之,以发票代替已付款凭证者有之,将发票作为买卖合同者有之甚至直到权利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时,才如梦初醒。

  【案例】赵先生因装修房屋,曾经在何女士开办的装饰用品店先后多次赊购各种材料。1月5日,根据双方结算,赵先生向何女士立下了一纸欠条:共欠货款32000元,一个月内付清。由于赵先生到期未付,何女士遂提起了诉讼。庭审中,赵先生以何女士没有开具发票,作为自己有权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但法院的判决,却认为赵先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点评】买卖合同中的主义务,包括卖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而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属于主义务,而只是一种附随义务。即卖方交付发票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买方不能只是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与之对应,赵先生的抗辩理由自然不能成立。

  【案例】邱先生曾在钟女士开办的家电超市赊购三台空调。四个月后,钟女士凭由邱先生亲笔签名的送货单,以多次催收未果为由,起诉要求邱先生支付12600元货款。审理中,邱先生主张自己已向邱女士付清货款,邱女士无权重复索要,理由是邱女士早已向其开具专用发票。鉴于邱先生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最终仍支持了钟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即它仅是卖方的纳税义务和买方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并不能作为买卖双方已经支付、收取货款的凭证或记录。故邱先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4月17日,一家公司起诉一家超市支付22万元被欠货款时,提交了由超市开具的发票来证明彼此存在买卖关系。而超市辩称,公司持有的发票,是其根据公司要求所代开,目的是帮公司逃避税费,实际上并无买卖关系。因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也无法说清业务接洽、收货人、催讨货款等基本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正因为发票并非买卖合同,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决定了其只能败诉。

  【案例】一家公司从生产厂家购买到价值30余万元的机器设备并付清全部货款后,由于无法入账等原因,曾经多次要求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生产厂家却总是以各种理由,迟迟没有办理。无奈之下,公司只好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责令生产厂家开具对应价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乎公司意料的是,法院竟然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也指出,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即是说,请求卖方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而不是由法院主管。对卖方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买方只能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办法。(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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