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8-08-10 08:12:26  阅读 109 次 评论 0 条

  近期,区党委组织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人社厅、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例如,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近期,区党委组织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人社厅、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我区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外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提出申请。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业应为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或在藏创办企业。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实施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一是选派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实施意见》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并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推动我区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激发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进一步促进科技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为我区营造更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和制度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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