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新规促提高刑案二审开庭率: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应开庭

2018-09-04 06:43:52  阅读 110 次 评论 0 条

  浙江高院的试行规定根据刑诉法进行了细化,如该试行规定明确三种情形属于刑诉法中规定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且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开庭可以查清事实、补足证据的;原判采纳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且该证据影响被告人量刑的;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确有必要进行庭审质证查明的。

  据浙江在线月报道,针对新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的规定,时任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2011年全国二审刑案开庭率为11%,浙江省在25%左右,其中死刑案件和抗诉案件已实现全部开庭。浙江高院将从实际出发,对“提出异议”是否可以影响定罪量刑,是否应当二审开庭,实事求是作出研判,逐步推进。

  该文章认为,实践证明,无论是从法律效果来看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开庭审理都是最佳的案件审理方式。就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而言,开庭审理不仅能够使控、 辩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而且还能使受审的被告人认罪服法,使参加旁听的亲属和其他人员受到教育,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从而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

  文章介绍,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至2008年期间,虽然全国法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数量逐年增加,开庭比例逐年提高,总的趋势是逐渐上升,但也仅仅不到二审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且增长幅度不大。2008年执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规定,使当年的二审开庭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也仅为当年二审案件的1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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