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川教〔2005〕54号)和《关于做好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工作的补充通知》(川教〔2006〕133号)精神,省语委办于2011年10月、11月、12月组织专家评估组分别对成都市、绵阳市、广元市、资阳市、眉山市、广安市、内江市、泸州市、宜宾市、攀枝花市、凉山州等11个市(州)教育局、语委办申报的45所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进行了复核评估。根据专家评估组检查评估和省教育厅审查意见,决定对达到《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修订版)》的32所学校(名单附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具实名向四川省语委、省教育厅反映。公示期满后,省语委、省教育厅将正式行文表彰。
举报电话:四川省教育厅纪检监审处;四川省语委办公室:028-8612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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