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金管字[2003]9号 关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次数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8-10-28 13:54:37  阅读 128 次 评论 0 条

  一、关于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多少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问题,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只要是以自住为目的,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条件的职工,都应予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一次贷款不能同时购买多套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控制在25万元,是指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于曾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其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能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避免贷款风险。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因单位经济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已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银发[2003]121号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己封顶的住房发放,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否照此办理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现阶段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规定的条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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