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公积字[2005]5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涉及建设项目资料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8-10-28 13:56:55  阅读 141 次 评论 0 条

  经研究,现将《柳州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涉及建设项目资料备案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信贷风险,维护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凡涉及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组织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资料,由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后,作出对该建设项目是否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答复。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应提供的相关项目资料:

  14、公司在柳州市市区范围内项目开发历史情况,必要的须提供公司前三年财务报表(年报);

  15、房开公司的办理人在备案时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参加集资建房,组织单位应提供的相关项目资料:

  凡涉及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组织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公司或单位公章后,送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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