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币杨锦炎:STO适合有实际资产、无盈利需求等有潜力的公司

2018-12-03 08:23:25  阅读 114 次 评论 0 条

  据火币中国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大学区块链俱乐部参访了火币中国北京办事,其中火币律林总经理、最高法院博士后杨锦炎针对美国STO (Security Token Offering,证券代币发行)法规为专题做了分享。

  他介绍称,美国、新加坡、香港等主流金融国家和地区都在研究新的法律监管方式,眼下最热门的探讨当属STO,相比IPO、ABS以及ICO,STO拥有成本更低、更合规、流通性更好、无休市交易、交易效率高、部分所有权、全球募资、自由市场等八大优势。在美国,STO的法律依据是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和 2012 年初创企业推动法,依据证券法的豁免条款来进行,一般来说是A条款,D条款和S条款的豁免。相对来讲,A条款审批较慢,周期较长,所适用的募资对象、募资公司国别、融资限额、披露文件等也都有较高要求,而单独通过D条款、单独通过S条款发行的话,尽管门槛相对A条款较低,但也都各自有着不小的局限性,例如锁仓一年、只能面向美国以外的投资者等等。

  综合来说,针对中国企业,更推荐D+S组合发行。至于适用对象,STO适合那些有实际资产、无盈利需求、有经营历史和有收入、无不良记录、有较好潜力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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