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政策规范企业年金管理

2018-12-07 04:00:56  阅读 129 次 评论 0 条

  南宁11月16日讯(记者 宋瑶 通讯员 戚海军)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11月12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企业年金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其员工,可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统一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

  《通知》明确,我区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已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的出现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的,应向备案地报告。中止缴费、恢复缴费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为便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时间改为“即报即受理”(原规定为: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对于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年金方案,不符合36号令规定的,应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变更。

  《通知》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年金方案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

  《通知》与《企业年金办法》(36号令)的执行时间一致,从2018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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