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7-12-29 19:51:03  阅读 119 次 评论 0 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7〕42号),以及《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院2016-201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5.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是当学年一等以上(含一等)专业学习奖学金获得者;

  6.当学年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参加院级或院级以上各类学术、文体竞赛获得院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10月9日前向所在年级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三)各系根据有关条件要求,推荐3-4名拟评对象,并于10月10日前将本系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连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双面打印)、《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导入模板》(附件3,电子版)一起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评议,提出学院20名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是当学年二等以上(含二等)专业学习奖学金获得者;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10月9日前向所在年级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三)各系根据学院下达的评选名额和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确定本系推荐名单,并于10月1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双面打印)、《本专科励志奖学金-导入模板》(附件4,电子版)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各系(2014、2015、2016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各系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四)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认真审核各系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并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各系材料汇总后请按年级专业整理好,并自行检查一遍。电子版的名单统一发送至邮箱:,发送标题为“***系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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