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5月30日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议稿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四条中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删去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二是将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国保监会”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三是删去第八条“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项“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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