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及实施情况的公告

2019-02-04 02:50:14  阅读 119 次 评论 0 条

  原标题: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及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关注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樊献俄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披露《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樊献俄先生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以及积极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间内累计拟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8,010,000股)且不少于总股本的1%(4,005,000股)。

  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2月9日,樊献俄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份4,282,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截至2018年2月9日,樊献俄先生已按承诺完成增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增持人承诺的增持期限届满,实际增持情况与承诺一致,增持人及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增持前,樊献俄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昆明群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7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2%。本次增持后,樊献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82,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昆明群星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无变动。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截止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增持人樊献俄先生承诺,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即2017年9月22日至2019年2月8日)不减持所增持的股份,也不减持昆明群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人未发生在承诺期限内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昆明群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的情形。

  2、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樊献俄先生增持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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