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有人这样发朋友圈被罚了1000元!

2019-08-18 19:27:17  阅读 136 次 评论 0 条

  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消息,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同时还配上了一张柳某的照片。1月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然而,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及时删除1月28日的评论,对柳某名誉的影响力有限。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线)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其次,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再者,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哪怕指桑骂槐,若能对应当事人,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不掌握真实情况前,一定不可盲目散布、转发谣言。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日记本”,记录着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越来越多的人会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开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在微信朋友圈里骂人,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行为。

  等,但这些票据上的二维码或条形码都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借助特殊软件,便能轻易读取。外出时,日程安排、行踪等信息不要泄露,不然容易让他人钻了家中无人的空子行窃。外出期间,能够显示

  ”功能,可以跟朋友分享你在哪儿,但如果你旅游、出差了的话,也等于告诉别有用心者“这人不在家”,为他们创造了条件。

  “陌生人叫出孩子名字搭讪”的新闻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很可能是通过父母的朋友圈知道的。家长发布孩子照片、文字记录时,无意间会泄露孩子的相貌和姓名。

  因此,家长晒孩子照片时需留个心眼,最好不要将孩子的姓名、固定行程、就读幼儿园等信息发布在网上

  2、关闭“通过QQ号、手机号搜索到我”的功能,慎加陌生人,加好友时最好面对面;

  3、关闭“隐私”中的“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功能,不给陌生人偷窥自己信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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