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当你老了头发花白睡意沉沉你希望谁伴你左右?

2020-07-11 04:44:45  阅读 103 次 评论 0 条

  在以前,可能只有亲属才会负担这样的义务,但如果子女不在身边、或者亲属的照料不合心意,该怎么办呢?

  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新增了一项规定,老年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时,将这一仅仅针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规定扩大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更加有利于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由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未雨绸缪,预先规划好自己希望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如果没有预先指定的监护人,那么法定监护人仍然要肩负起监护职责的重担。同时,《民法典》还新增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监护制度: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在《民法典》时代,监护制度更加多元、立体、完善,个人的权益和意志自由也能够得到更大限度的保障。

  《民法典》在制度上为意定监护敞开大门,那么在现实中,该如何“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呢?这就轮到公证人大显身手了。

  意定监护公证是公证机构确认意定监护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站在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公证员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以维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在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出具后,相关信息会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将来一旦发生相应事由,即使人在异地,公证机构也能及时响应,发挥意定监护协议的效用。

  2019年,上海市公证协会发布《关于本市公证机构办理涉意定监护类公证的指导意见(一)》,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事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也为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首次发布公证指导案例,指导案例第1号即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在此分享给大家:

  上海市某居民甲年过七旬,中年丧妻,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甲心里又着急又无奈,特别是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儿子乙商量,由他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乙听说公证机构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便陪同甲到某公证处咨询。

  上海市某公证处某公证员接待了他们,通过与甲谈话聊天,确认了甲神志清醒,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小儿子乙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公证机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引导甲乙双方到专门的录音录像办证室,对办理公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告诉双方,甲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小儿子乙作为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履行监护职责。

  公证员又向乙告知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乙明确表示愿意负责父亲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

  随后,公证员向甲乙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

  公证员进一步告诉甲,他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负责送达给乙,此后就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

  公证员还告诉甲,公证机构将为甲乙双方设立的意定监护协议保密,待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甲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查询,以维护甲、乙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甲和乙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甲、乙现场签字捺印。公证书出具后,甲、乙各持一份。公证员于公证书出具当日,将意定监护协议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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