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放碑重庆书城一楼的文学旅游畅销书展台,辛夷坞的小说《致青春》放在醒目的位置,而在此书左侧,则放着李樯的《致青春》。仔细对比了两个版本的《致青春》,发现书名完全一样,李樯的《致青春》书封上没有出现“改编自辛夷坞原著”的字样,但在作者名字的后面写上了“编剧作品”。
李樯的《致青春》是文学剧本的形式,每一段开头都会标注场景、时间等剧本信息,没有章节,故事随场景变化,文字高度凝练。
在故事情节上,李樯的《致青春》整个故事来自原著,但也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剧本的开场是从主人公的梦境开始,而原著是将校园生活中各个主要人物开始碰面作为开头。
《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的小说作者辛夷坞方面称,改编的剧本进行再出版有侵犯原著作者权益的嫌疑,因为辛夷坞只是授权了原著小说的电影改编权。但在签署合同时,并没有针对“改编剧本能否出版”进行约定。《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的小说作者辛夷坞经纪人李国靖
表现无奈:这件事情涉及的方方面面太多,所以太复杂了。李国靖还透露,出版李樯剧本的是磨铁图书公司,辛夷坞团队方面跟其沟通过,希望对方尊重原著,并且拉大剧本书跟原著小说的区别,要求在图书醒目位置明示这种区别,至少突出“剧本”信息,不要误导读者。对方答应在封面上作了调整,将原有的“李樯作品”修改成了“李樯编剧作品”。
李樯作品的出版方磨铁图书公司相关编辑明确表示:“我们也看到了最近的一些新闻。李樯在磨铁出版的这套书,每本书的授权都是清晰的,不存在法律问题。”磨铁出版李樯《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一书得到的授权是赵薇《致青春》电影的制片公司出具的,在出书过程中也多次与辛夷坞就改编剧本出版的细节问题协商过。因此,磨铁方面认为李樯出版改编剧本不存在侵权嫌疑。
评论:“我不知道看过电影的人有多少看过原著,但一定有很多人是因为小说才去关注电影。”
在新浪博客里表示,关于《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著小说作者辛夷坞和电影版编剧李樯的剧本出版之争,我查阅了《著作权法》,兹列举出相关条款:
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以上法规看,如无特别约定,李樯方有出版、发表《致青春》电影剧本的天然权利,但是,如果出版剧本时没有注明“根据辛夷坞同名小说改编”等字样,并且没有向辛夷坞支付相应报酬,则李樯方涉嫌侵权,辛夷坞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李樯辛夷坞之争中的支付报酬问题,可依这一条款协商解决。假如李樯在《致青春》剧本出版中获酬100000元,可以主动向辛夷坞支付30000元的原著使用费;或者,如果出版商应为这本书支付100000元稿酬,可以分别向编剧李樯和原著辛夷坞支付70000元和30000元,这也是一种妥当的支付办法。
对很多原创作者和小说读者而言,改编剧本出版毕竟是一件很“新鲜”的事情,大家很难从法律角度去考虑这件事情,而更愿意从人情常理去解读。在《致青春》票房过七亿的浪潮下,李樯与辛夷坞的版权之争也愈演愈烈,此事再次将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2005至2007年间,作家麦家与电视剧《暗算》总制片人和出品人杨健也曾就编剧的署名先后问题争论不休。
早在2009年,作家燕燕和拍摄《姨妈的后现代生活》电影的齐欣然公司以及编剧李樯就已经有过一次交锋。当时,在影片上映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请原作者燕燕看过片、征求她的意见,而编剧李樯更是否认“电影改编自小说”这个事实,表示小说和剧本是“同步创作”。燕燕表示,当年和齐欣然公司签署的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有效期是5年,如今早已过期,如果李樯要出版同名剧本,就应该再次签署合同征得自己的同意。
律师怎么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的娄俊律师:改编者在改编时肯定应该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不过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当初改编的授权对此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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