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罚款于法无据

2017-12-13 00:46:10  阅读 114 次 评论 0 条

  陆女士在一家经营箱包的公司工作,工资尚可,但是很辛苦。今年公司新上任了一名经理,要求公司员工每天必须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上励志文章和公司产品的图片。对于经理的要求,员工也都能理解,现在微信的功能十分强大,这样宣传企业文化和产品对于企业发展都是好事儿。可是,经理还有要求,如果员工哪天没发,就要扣10元工资。

  这样按部就班地过了两个月,陆女士也始终遵照该规定执行。上个月,她的手机坏了,电话、微信什么也不能用。想着买手机怎么也得比较一下,在给经理说明情况后,她便看了几款手机,最后相中新手机拿到手里,已经过了两天。到了月底发工资,陆女士发现自己的工资被扣20元钱,她问财务人员扣的是什么钱时,财务人员告诉她,两天没在微信圈发励志文章和产品图片,扣了20元钱。如有意见,可以找经理反映。

  崔律师表示,陆女士所说扣钱,实质是罚款,而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作为企业并无行政管理权,自然也就无罚款处罚权。同时依据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以罚款也无法律依据。

  现行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作为经济组织,有自主经营管理权,有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对于合法有效的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和职工均应遵守。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要依法行使企业管理权,可以在规章制度内实行复合工资 制的工资制度,制定对职工进行激励管理、协商管理的规定,如制定微信圈转发公司内容全勤奖等,代替罚款制。另外,企业管理,也要以人为本,不能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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