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公司股权激励的那些“税事儿”(之一

2018-02-26 01:24:16  阅读 91 次 评论 0 条

  前不久,我们简法帮和大家聊了《创业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想必大家意犹未尽。尤其是临近岁末,全中国的“老板”们都在盯紧自己创业公司可能产生的利润,北方的员工可能在考虑奖金,南方的员工可能换了一个说法叫 “等花红”。那么,简法帮将结合股权激励的话题,与大家共同分享一下“老板”和“员工”都应当关心的“税事儿”吧。

  简法帮(微信号:jianfabang)是一家为创业者和初创型企业提供交互性法律文件在线自制服务的互联网企业,致力于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线上法律服务。

  谈起税,相信许多朋友会有些头疼,也可能会有点心塞。第一,毕竟历经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和几轮税制改革,如今由十八个税种组成的现行税制,对老百姓而言确实有点复杂,那也就难免令人头疼了;第二,无论对于老板还是员工,看着自己工资单上定期不定期被“刨”去的一块沉甸甸的数字,未免会有些心痛。但话说回来,依法纳税是我们的义务和光荣责任,想到这里,也该“痛”并快乐着。

  既然“税”这件事对老板和员工而言,是如此地亲切和亲密,简法帮就与大家一起初步探讨一下,股权激励中我们需要关注也不得不关注的那些“税事儿”。

  相信大家看到这样的涨势图,心里面应该会有乐开花的感觉,但请大家留意这几个时点:“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日”、“转让日”,在我们这期和后续的“税事儿”讨论中都可能会涉及。因为,看着这几个节点不能只顾着乐,无论对员工和企业而言,这几个节点都有不可小觑的税收合规责任,且听我们娓娓道来。

  话说,无论老板和员工都有思维惯性(其实我们也是),习惯将企业划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实际上,在税收政策的视角下又何尝不是如此,单单就股权激励而言,现行税制也是划分成了二元结构。简单总结一下,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就如同高速公路,路线和制度相对明朗(节假日发股权激励,也会让大家如同走免费高速一样开心,不过,令人心塞的就是那高昂的税金,尤其对于那些“财大气粗”的公司);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则相对笼统和原则性。鉴于简法帮希望针对创业公司进行一系列关于税收的主题探讨,因此今天我们就来侧重讲讲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事儿”。

  我们前一次在《创业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的文章中曾聊到了股权激励模式,主要包括:虚拟形式(例如:虚拟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和现实股权(例如:员工直接持股和通过持股平台持股)等形式。

  现行税收法规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不同的激励形式并未规定出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细则,但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历史稍显久远但目前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下称“9号通知”),其中,确实有个相对原则的税制规则可以供大家参考:

  首先,和大家要明确的一条原则,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构下,从员工到老板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且对于中国居民而言,全球所得都有在中国纳税的法定义务,全球所得听起来瞬间高大上了许多,当然现行税制也有一定的境外纳税境内抵免规则,这个暂且不表。

  我们要清楚哪些所得是应税所得,简单说吧,几乎所有的所得都是应税所得,只有极少数的所得有机会免税。

  此时难免有朋友会问,免税的有哪些呢?简单举例吧,比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所获得的奖金就可以免税。这个看起来略长和拗口,但是我们几乎可以确定,屠呦呦老师拿的诺贝尔奖金应该是免税的,但是屠呦呦老师从单位每个月领的工资是要纳个人所得税的,假如她的单位给她发股权激励(如果政策允许,而且她们单位真发的话),屠老师也是有纳税义务的。但想想我们还是创业公司,就先不说这免税的话题了,还是想想如何有税收规划的机会吧。

  在现行税制下,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从形式上可以划分为现金与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当个人在股权激励计划下取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如股权)时,就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个人未实际取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而仅取得未来可能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的权利时(这就是期权的本质,这个时点就类似咱们前面图上的“授权日”),按照9号通知的规定,就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我们猜测,不少创业公司的老板和员工想必应该都看过《蜘蛛侠》吧,电影里的那句话“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 ”在我们的税制中也公平适用,粗略翻译一下“你挣得多,所以要多纳税”。

  转换成税收政策的语言,就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所得,均应被认为是应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有鉴于此,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下从单位取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原则上都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45%。

  回想一下我们前面的那个上涨示意图,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有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价值,那么发股票给员工的话,就好解决定价问题;但创业公司没有上市,对员工而言,所得为非现金形式(例如股权)的,在现行税制下,是需要按照单位和员工确定的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激励计划里,定价机制很重要);如果单位和员工未确定股权价值或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公允价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这个词,相信大家听到就感觉有些不那么柔和与美好;对,你懂的,当然核定在有时未必不是一个进行税收规划的机会)。

  话说员工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取得公司股权后,一直拿在手上甚至忘了这事的人按理说应该不多,但据说在“股灾”的时候还真有人因为忽略了这事而躲了过去,那又是上市公司的员工才能有的“好事儿”了。

  回过头来说,如果员工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取得公司股权一段时间后,且达到可以转让的条件(当然这个条件和限制一般都会比较严格)时,一旦转让,员工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征管政策的规定,对于被激励员工工资、薪金性质的股权激励所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但简法帮也郑重地友好提醒下“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是有“彩蛋”的,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5号国税发文件还有效呢,这个文件的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为了方便大家梳理思路,也限于时间和篇幅关系,这次我们就先聊到上面这些基本原则,这也是创业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应该熟悉的基本税收制度(包括我们前一段的“彩蛋”)。我们以后会陆续和大家聊聊股权激励中的关于税收规划的事儿,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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